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1666号
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王润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龙,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齐铁刚。
被告: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
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20元,减半收取660.60元,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