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合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02民初776号
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
法定代表人:王润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丽丽、宋以龙,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合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朱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刚,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宁恩惠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惠通公司)与被告沈阳合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丽丽、宋以龙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97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万佳医院防护工程签订安装合同一份,合同金额14.972万元。原告依约定完成后,被告迟迟未付工程款。
被告辩称: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此类合同,也没有承包万佳医院工程。另合同是否履行、是否经过验收、是否符合付款条件均应由第三方万佳医院予以证实。
庭审中,原告提交合同书一份并提请田小东出庭作证。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盖章页无任何正文,合同书未标注页码,签订人也不是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被告,但原告提交证据《合同》书加盖沈阳合盟科技有限公司公章页无主文,合同主页未加盖骑缝印,且原告庭审中提交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与沈阳合盟科技有限公司有施工合同关系,可以认定本案原告起诉没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恩慧通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忠
人民陪审员  陈丽
人民陪审员  朱哲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