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9317号
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赤龙街玫瑰庄园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92536806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6-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74378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津0112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合意,经(2018)津02民终24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故原告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保全,被告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名下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西侧**小城橄榄苑2-1702号房屋的反担保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西侧**小城橄榄苑2-170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高瑞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