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孙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月,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衷豪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衷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衷豪公司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关键是衷豪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衷豪公司与***之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其与衷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主张衷豪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延时加班费的问题,因无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宫涛
审判员  郝艳
审判员  左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