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39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衷豪阳光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鼎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2执39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