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拓恒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乐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拓恒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翰林社区东风东街以北、金马路以东潍坊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三楼A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拓恒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5元,共计130元,由原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蔡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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