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9282号
原告: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8510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南商务大厦2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5196807113010),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2567725520A)。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大项家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远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欧润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