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91民初662号
原告徐州市光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童家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光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光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影
书记员 万星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