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5989号之二
原告江苏创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创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创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已减半收取1338元、保全费1112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江苏创佳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维
书记员 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