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瑞韵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安徽仁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江苏悦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国市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权第0000673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宁国市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权第0000673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不动产权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仇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