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盛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5261号
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华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2325R。
法定代表人:曹惠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经济开发区银杏路1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2179188M。
法定代表人:张佩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系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工程装备部总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进,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副总。
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义、李前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设备款17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无异议,由于原告在免费质保期内未能有效履行约定义务,存在违约过错行为,也是导致被告迟迟未能付款的原因,故被告不承担违约金支付责任。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8日,被告因其公司污水处理站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和内容、工程依据、工期、工程造价和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总包价为115万元,分批次支付)违约责任等。2016年6月16日原告名称(由南京科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并经工商登记备案。2017年4月10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污水处理站增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为:合同约定被告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款项,若超过期限,被告须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总价款为1500000元,至今被告共计付款1327500元,尚有172500元未支付。经审理查明,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报酬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2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以1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至2019年10月1日违约金为75900元,但违约金总数额以不超过105000元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7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数额以不超过105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3元,由原告科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3元,由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从顺
书 记 员  尤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