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8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津南路**苏报,南广场902、903、904室。
法定代表人:朱君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悦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晓军,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悦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508民初3825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苏州悦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54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就该案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苏州悦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悦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54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宁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陈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