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初2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津南路**苏报南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君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厦(自贸区服务中心)第23层2304及2305-1。
法定代表人:鲍世峥,董事长。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张炜忠、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津03民初27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苏州银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张炜忠、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9248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其中保全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48577500元为限)。后本院依法保全了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0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9)津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二审维持后生效。
2020年9月27日,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已驳回了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苏州拓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孟璐
审判员 苗法礼
审判员 郭 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东升
书记员荆冉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