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同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1049G。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0276XG。

法定代表人:钱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伟,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执行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依据(2019)皖019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各项费用490754元[其中支付货款3548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645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48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每日0.05%暂计算至2020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91元(以3548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935元、案件受理费3322元],另被执行人钱伟以354851元为限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依法核实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经核申请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伟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部,本院已依法查封,尚未实际控制,另查被执行人钱伟名下有银行存款3千余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除前述车辆、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位于合肥市××路××室房屋,本院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5、通过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正常经营,被执行人钱伟后经核实已去世。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