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朗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9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5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0276XG(1-1)。
法定代表人: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栋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1049G(1-3)。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总经理。
原审被告:钱伟,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万庆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麟凤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