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栋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1049G。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水岸佳苑1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53279510T。
法定代表人:金晶。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数十元,轮候冻结银行存款,无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委托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当地无财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市××室(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房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被执行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