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1027号
申请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1栋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1049G。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水岸佳苑12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53279510T。
法定代表人:金晶。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