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地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电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391元【其中货款126000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2119元、执行费2272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