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8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给付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0万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现已给付30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