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0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系段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城区公路管理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至此,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602执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