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吉2426执494号
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
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29951.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账户划款3260707元(含案款本金3098364元、执行费33700元、起诉费31587元、迟延履行金97056元)、于2017年12月8日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账户划款393104.91元,该款系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两笔划款合计3653811.91元。扣除执行费33700元,余款3620111.91元,已支付申请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吉24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恒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公路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