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322民初2254号
原告厦门海莲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里11号之十三。
法定代表人黄达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兴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东圳路溢华电信机房8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莲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莲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莲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97元,由原告厦门海莲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建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