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861号
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T3CC2J。
经营者:崔贤武,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长丰县人,现住巢湖市。
被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孔庆超。
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5807J。
法定代表人:盛明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求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诉被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巢湖市庙岗乡辽源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