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41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陈新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陈新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司法扣划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69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52元来履行本案案款,本院现已扣划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69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752元,本案执行完毕。(含案件受理费354元、执行费238元)。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