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6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8049350Q(1-1)。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计2151.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党海龙
人民陪审员 张喜祥
人民陪审员 左富治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红兵
书 记 员 张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