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298号
申请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8049350Q。
法定代表人:孔庆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振军,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煌,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1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 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名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