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6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28049350Q。
法定代表人:孔庆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军,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鼎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勇
审判员 王雷
审判员 钱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