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814号
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BCK17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开发区海宁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8元,由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