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814号

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BCK17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开发区海宁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浙江省湖州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8元,由原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