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7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兰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微新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3478720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自封,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新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804660426W。
法定代表人:任占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兰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兰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兰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