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24民初13384号
原告:睢宁县桃园镇某某建材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经营者:陈某某,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刘某某,男,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睢宁县桃园镇某某建材门市与被告刘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原告睢宁县桃园镇某某建材门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睢宁县桃园镇某某建材门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睢宁县桃园镇某某建材门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