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宝月天保温材料经销部、甘肃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6921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宝月天保温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宏达国盛建材市场斜对面)门面房。
经营者:韩昆鹏,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东杨村农民,现住平凉市崆峒区润地嘉园小区。
被告:甘肃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景程嘉园1号楼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宝月天保温材料经销部与被告甘肃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宝月天保温材料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平凉市崆峒区宝月天保温材料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贾  如  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