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7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摩卡空间商住楼******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08864657A。 法定代表人:**均,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上诉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多交的332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雨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