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19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贵CKP809号车辆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科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 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