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412号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华镇北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华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惠民大厦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平凉市。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华顺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8.5元,由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