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038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祥福路62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18805L。
法定代表人:钟庆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良,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MECX65。
法定代表人:吴志乾。
被申请人:冼启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冼启明、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冼启明、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18577.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冼启明、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57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冼启明、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玲欣
书 记 员 赵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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