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03民初154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2月18日,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王会平、胡国兴,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MECX65。
法定代表人:吴志乾。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张香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庆强
书记员  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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