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6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7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81MA5699TY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MECX6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申请人: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长圆路58号深商大厦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JNW40Q。 法定代表人:***。 ***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东海支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387672.92元(实际冻结326875.64元);冻结了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账号5139********内的银行存款60797.28元。现***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东海支行账号4405********内的人民币存款387672.9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账号5139********内的银行存款6079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