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1684号之二
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亭台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19日,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7.55元、财产保全费2458.36元,合计6015.91元(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