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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昱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5599号
原告:**。
被告:**,现年46岁。
被告:***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