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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坤悦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03执1858-1号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678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伟阁
书记员 庞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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