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东安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雯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吕 强
审 判 员 王喜萍
审 判 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小草
书 记 员 朱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