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324民初10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街道东安路北段五条路社区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877026X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于2022年8月19日支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原告***同意将该20000元转入律师***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6,由***律师进行转交;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剩余赔偿款3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转入***中原银行账户,账号:×××11),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后,可向***另行主张;
三、如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曾向***垫付过款项,***应将该垫付款返还给被告平顶山市金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或者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四、关于本次事故双方一次性解决完毕,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