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916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484775X9,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89号1号2楼(房产证2幢)。
法定代表人:裘伟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长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