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917号
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89号1号2楼(房产证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484775X9
法定代表人:裘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全运北路109-2号(109-2)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131496580
法定代表人:胡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滨,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淄博黄河楼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青苑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BYNNX7R
法定代表人:王盛,总经理。
第三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9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2004222364P
负责人:孙亚楠。
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黄河楼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 判 员  田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牛文倩
书 记 员  韩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