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22民初3731号

原告: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1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A区70号楼一层厂房整层、二层厂房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70669093T。

法定代表人:潘国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紫英,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地仙游县枫亭镇公园路8号第1号楼靠西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61289861。

法定代表人:曾玉利,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紫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星公司立即向中达公司支付检测费436281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月2%支付至还清检测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567165元);2.判令万星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中达公司与万星公司签订《基桩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中达公司为万星公司项目名称为枫亭万星城市广场提供基桩检测服务,检测费为436281元。同时,合同第三条及第八条均对检测费的支付进行约定、第五条第2款则约定万星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报酬的5‰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检测等相关义务,但万星公司至今未支付检测费,构成严重违约。现中达公司要求万星公司按月2%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还清检测费之日止。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万星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中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星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质证权利;中达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检测报告、发票存根联等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检测情况、万星公司尚欠服务费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中达公司提供的证人刘某1、刘某2、曾某的证言等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待在本院认为中予以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15日,万星公司(甲方)与中达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中达公司为万星公司建设的枫亭万星城市广场提供基桩检测服务,检测费为436281元;甲方在乙方试验工作结束收到乙方简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结清检测费用;乙方试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试验简报,在收到检测费用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5份;本合同的委托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付报酬的5‰逾期违约金;本合同的受托方未按委托方通知的时间组织设备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迟延提交书面简报、检测报告,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报酬的5‰;乙方指定刘某1为专职联系人等内容。2014年6月4日,中达公司作出编号为2014JZ020(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楼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2014JZ014(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1#-6#楼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2014DC006(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1#-6#楼建筑基桩低应变法)、2014JS003(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1#-6#楼基桩声波透射法检测)的检测报告;2014年7月21日,中达公司作出编号为2014DC020(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楼建筑基桩低应变法)的检测报告;2014年7月30日,中达公司作出编号为2014DX001(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基桩钻心检测)的检测报告;2014年8月1日,中达公司作出编号为2014JS004(检测内容: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楼基桩声波透射法检测)的检测报告。2014年11月25日,中达公司向万星公司开具发票436281元。2019年12月2日,中达公司委托福建莆阳律师事务所林紫英律师向万星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立即支付基桩检测服务费人民币436281元的函》,函告万星公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二日内向中达公司支付检测费436281元,并通过邮件的形式向万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玉利邮寄,但邮件未送达成功。因索款无着,中达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2020年5月10日,本院向万星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含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万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万星公司应当在收到中达公司的检测简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达公司结清检测费用,但万星公司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故中达公司请求万星公司支付检测费436281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起算点问题。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虽约定:万星公司在中达公司试验工作结束收到中达公司简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结清检测费用,中达公司在收到检测费用后5天内向万星公司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但中达公司主张其已将检测简报送达给万星公司,仅申请证人刘某1、刘某2、曾某出庭作证,而证人只有刘某1证明检测简报于2014年8月10日交给万星公司。本院认为,证人刘某1系中达公司的莆田片区业务员、项目联系人,与中达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低,且又是孤证,中达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中达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达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向万星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含检测报告)等,应视为中达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万星公司送达检测报告(检测简报)。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万星公司应在收到检测简报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检测费用,即在2020年5月15日前向中达公司支付检测费用,故中达公司请求万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2020年5月16日开始计算。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万星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每超过一日,应按未支付报酬的0.5%支付逾期违约金,现中达公司自愿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属于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中达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万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43628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办法:以检测费43628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1元,由福建中达建筑检测有限公司负担5987元,由福建省仙游万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郭德粦

人民陪审员  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玉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蓉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