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043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1月6日生,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8月6日生,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矣晓勇。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600元退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