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02民初7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689052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号新华商厦*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39020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钢,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迎辉,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征询原、被告双方同意依法延长了审限3个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