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02民初749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689052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号新华商厦*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39020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钢,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迎辉,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征询原、被告双方同意依法延长了审限3个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