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502民初1690号
原告:云南载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7732X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集成大厦*层*座。
法定代表人:毛阳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仓,男,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鸿雁,女,云南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689052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号新华商厦(新摩尔商务中心)*幢*****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39020D。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西侧(与升阳路交叉口以北)。
法定代表人:潘钢,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载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2018年4月19日,原告云南载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拖欠的检测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载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征收2525元,由原告云南载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汝松
审判员 何丽洁
审判员 杨会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