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502民初74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46689052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号新华商厦*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39020D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钢,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迎辉,云南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经征询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依法延长了审限3个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分别要求撤回本案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以双方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0490元,减半征收152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泰世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3000元,减半征收6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山市瑞海怡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