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与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1646号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汇源街道办事处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30054884478。
法定代表人:景宏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朝(特别授权),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店大道中段安康东村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陆东,经理。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与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铁晓璐